关于矿用产品使用的镍氢蓄电池安全标志管理意见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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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矿用产品使用狭氢蓄电池安全标志管理,保障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根据GB 3836-2010的规定,综合前期的大量研究、试验和反复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对矿用产品使用竦氢蓄电池安全标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在安全标志管理中参照执行。 一、镣氢蓄电池技术要求 1. 一般要求 矿用镣氢电池单体容量不应超过20Ah,并满足GB/T 22084. 2-2008的规定,应经具备相关资质的国家或部级检测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2. 矿用本安型设备用竦氢蓄电池 除应满足矿用竦氢蓄电池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电池或电池组应满足GB 3836. 1-2010中23 ( 23. 2 除外)和GB 3836. 4-2010中7. 4的要求; (2 )电池或电池组应放置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3. 矿用隔爆设备用竦氢蓄电池 除满足矿用镣氢蓄电池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电池或电池组应满足GB 3836. 1-2010中23的规 定; (2) 安全保护与安全防护应满足GB 3836. 2-2010中附录E的规定; (3) 电池或电池组应放置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二、安标管理要求 1. 使用镣氢蓄电池的矿用产品申办安全标志时,申请人应提交3年内、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国家或部级检测检验机 构出具、符合GB/T 22084. 2-2008的镣氢电池型式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扫描件)。 2. 使用镣氢蓄电池的矿用产品企业标准中,应明确所使用蓄电池的数量、型号、连接情况、单体蓄电池容量等信息,并应明确所使用的矿用镣氢蓄电池完全符合GB/T 22084. 2-2008 的规定。 3. 使用镣氢蓄电池的矿用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使用蓄电池的数量、型号、连接情况、单体蓄电池容量等信息及所使用的矿用镣氢蓄电池应完全符合GB/T 22084. 2-2008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针对蓄电池安全使用的相关警示语句,该警示语句应符合GB 3836-2010的要求。 4. 对于单体容量大于10Ah的矿用镣氢蓄电池,暂纳入 C类受控管理;对于容量小于10Ah(含lOAh)的矿用镣氢蓄电池,暂纳入D类受控管理。应在产品主要零(元)受控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5. 产品送检时,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产品所使用的本批次矿用竦氢蓄电池合格的报告或入厂检验合格报告,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承担产品检验的机构应予以核对和确认,并作为产品检验报告的附件。 6. 产品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GB 3836.4-2010中10. 5的规定,对蓄电池和电池组进行规定的试验,并在产品 检验报告中准确描述试验项目、结果和结论。产品照片应清 晰反映蓄电池的种类及安装情况。 三、其他 1.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使用矿用竦氢蓄电池超出GB/T 22084. 2-2008规定以及单体容量大于20Ah的产品,暂不受理其安全标志申办申请。
文章分类: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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