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标志 管理意见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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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矿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标志管理,保障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根据GB 3836-2010、MT/T 1051-2007等标准的规定,结合对前期经大量研究、试验和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后出台的相关技术要求及管理方案的系统梳理,提出本管理意见,在安全标志管理中参照执行。 一、锂离子蓄电池技术要求 1. 一般要求 (1 )额定容量不大于10Ah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性能应符合MT/T 1051-2007中4.4的规定;额定容量在10Ah 和100Ah(含)之间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应符合《矿 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X安标字[2012] 16号文发布) 的规定。 (2) 电池组供电时,单体电池的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3) 应选用安全性能较高的锂离子蓄电池,如磷酸铁锂蓄电池等。对于单体容量小于等于10Ah的锂离子蓄电池,禁止采用钻酸锂蓄电池、三元系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容量大 于lOAh的锂离子蓄电池,执行《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安标字[2012] 16号文发布)的规定。 2. 矿用本安型设备用锂离子蓄电池 除应满足矿用锂离子蓄电池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电池或电池组应满足GB 3836. 1-2010中23 ( 23.2 除外)和GB 3836. 4-2010中7. 4的要求。 (2) 电池或者电池组应放置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3) 电池组的额定能量不超过lOOWh。 (4) 应对所有单体电池的电压,电池组的电压、电流等参数进行检测,检测信息的显示和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实际需要。 (5 )应具备单体电池过充电压保护、单体电池过放电 压保护、充电过流保护功能(充电器具备充电过流保护功能 时产品本身可不具备该功能)、放电过流保护和输出短路保 护功能。 3. 矿用隔爆型设备用锂离子蓄电池 除满足矿用锂离子蓄电池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电池或电池组应满足GB 3836. 1-2010中23的规 定,只能采取串联连接方式。 (2)安全保护与安全防护应满足GB 3836. 2-2010中附 录E的规定。 (3) 所有电池组总能量不应超过32000Who (4) 电池组总额定能量不超过200Wh时,电池或电池组应放置在独立的电池腔内,配套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单体电池过充电压保护、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充电过流保护、放电过流保护、输出短路保护、温度保护功能。 (5) 电池组额定能量大于200Wh时,应满足《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安标字 [2012] 16号文发布)的要求。 4.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 (1) 特许型KL矿灯、瓦斯报警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执行现行规定。 (2) 本安型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执行本意见中矿用本安型设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规定。 二、安标管理要求 1. 将额定容量小于等于10Ah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纳入C类受控件管理;将额定容量在lOAh和lOOAh (含)之间的 锂离子蓄电池纳入安全标志备案管理,列为B类受控件。应在产品主要零(元)受控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中予以明 确。 2. 使用额定容量小于等于lOAh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用产品申办安全标志时,应提交不低于MT/T 1051-2007中4.4 条规定、由具备国家级或部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3年之内 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 3. 使用额定容量在lOAh和lOOAh (含)之间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用产品申办安全标志时,应选用在安标国家中心备案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使用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为本单位生产时,应单独申请安全标志备案。 4. 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用产品企业标准中应有明确条款规定所使用电池的类型、容量、数量、规格型号、连接情况等具体信息。 5. 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用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使用电池的类型、容量、数量、规格型号、连接情况等具体信息, 并应有针对蓄电池安全使用的相关警示语句,该警示语句应 符合GB 3836-2010的有关要求。 6. 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用产品送检时,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产品所使用的本批次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合格的报告或入厂检验合格报告,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承担产品检验的机构应予以核对和确认,并作为产品检验报告的附件。 7. 产品检验时,应严格执行GB 3836. 1-2010中23、GB 3836. 4-2010中7. 4、10. 5等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技术要求, 对产品使用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及电池组进行相关检验,在 产品检验报告中应准确描述试验项目、结果和结论,产品照 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使用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相关情况。 8. 产品现场评审时,应核查矿用产品使用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与备案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一致性。对申请安全标志备案的额定容量大于10 Ah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评审执行《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暂行)》(安标字[2012] 16号文发布)。 三、其他 1.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原《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标志管理方案》(安标字[2009] 19号文发布)停止使用。
文章分类: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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